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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创专修学院 章程武汉科创专修学院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规范办学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学院的名称为“武汉科创专修学院”。 第二条本学院的性质是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主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学院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为设立目的。 第四条本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本学院的住所地址是武汉市洪山区九峰王家店特1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院的举办者是“武汉市志信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本学院的业务范围: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高等非学历教育(自考助学) (二)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 第九条学院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 (二)学院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学院的决策机构。 (一)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二)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学院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学院副院长(或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学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学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学院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学院设立监事,其成员为1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学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院财务; (二)对本学院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刘鹏 。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学院根据《党章》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在办学方向中起监督作用。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理事会会议,对本学院重要事情决策、重要业务活动等提出意见。 (一)党组织的建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共武汉市洪山区志信财会教育培训学校联合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采取联合党支部组建的方式,隶属于中共武汉市洪山区民办教育行业委员会。 (二)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院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院依照党章产生。 (三)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党支部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七)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支部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八)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行政、宣传、纪检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教师队伍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本学院教师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等学校以上教师资格证书。必须具备良好的思德和人品,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不断更新知识,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的能力,要有良好的信誉和工作作风。 第二十八条本学院教师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按教学需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滚动式的择优选聘。对于既有教师资格证书又有一门专业技术的“双师型”教师优先聘任,逐步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二十九条本学院职员按需设岗,合同聘用,择优汰劣,滚动发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与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本学院按劳动政策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吸收教职员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全校教职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共创学院健康发展的局面。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实行自费上学,入学者可是高中毕业生,也可为社会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实现德、智、体全面发展,身体、心理、人格协调发展。必须遵守学院纪律制度,学会自我教育、自主管理,成为学院活动的主体,管理的主人。学院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学生的优劣表现,学院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按制度给学生以奖励或提出批评,当学生有违法行为时,根据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经考察或考试合格,发给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毕业学生自主择业,学院提供就业指导,共同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八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努力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六条本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突出教学特色,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以就业为导向,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市场结合,让学生学以致用,求职有门。
第九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学院按规定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给学院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八条本学院设独立账户,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资金。财务室设会计、出纳各1名。院长每年向理事会书面报告财务状况,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第三十九条本学院的办学收入,接受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形式筹集的办学经费都属于学院法人资产,必须有效用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学院办学的净收益,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地方的有关具体不低于30%的比例预留学院发展资金的条件下,其余部分不低于25%的比例留作公积金。 第四十条本学院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一条本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本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学院章程。修改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学院名称、办学层次及类别的变更,须由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学院审批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十五条本学院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校理事会通过,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学院审批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四十六条本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终止: (一)根据学院理事会章程要求终止,且学院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学院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学院因资不抵债无法维续办学。 第四十七条本学院终止办学,实行注销,需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院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办理注销登记前,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继续就学,做好学生善后事宜,确保学生安全稳定。在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指导下,依据终止情况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剩余财产。其中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费用;完善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自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机关发出注销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学院全体理事2/3以上成员通过,经审批机关及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代表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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