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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网络教育教学过程管理规范网络教育是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实施网络教学的每一环节,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院网络教学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网络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网上授课、作业(网上作业)、网上答疑(含辅导答疑)、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等。 第二条 网络授课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主讲教师是指承担网络教学课件制作、网上授课、指导(实习)、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网上作业、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任务的教师。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 辅导教师是指承担网上答疑(含答疑辅导)、评卷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承担网上答疑的辅导教师由学院专职教师担任,个别主讲教师和面授辅导教师可以由校外学习中心的教师担任,也可以由校外学习中心在本地高校就近选聘。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三条 课件是学院为满足学生网上授课,自制或购买的教学媒体的总称。学院要通过本校教师录制课件和购买外校优质课件的方式,满足网络教学对课件的要求。 第四条 课件的制作要针对成人的学习特点,要图文并茂,声音清晰,内容丰富。 第五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应对网络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负责。在网络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网络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及教师的主导作用。 二、教学准备 第六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应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管理服务系统,各校外学习中心应按照学院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网络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第七条 主讲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根据网络教学及网络学生的特点进行备课,按学院的要求制作网络课件,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第八条 开学前,各校外学习中心应将教材、教学进度表、学习资源包、自学指导书等教辅资料发至学生手中。 第九条 网络学生参加网上授课、实验、考核、网上答疑或集中答疑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之前,各校外学习中心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学院《教学工作日程表》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场所和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学生的思想教育,以保证各项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三、网上授课 第十条 网上授课是学生通过学院网络教学平台,点播所开课程的网络课件,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的主干课程,网上授课时数不能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60%。 第十二条 网上授课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学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十三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应做好学生网上授课的宣传组织工作,加强学生网上的自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完成每学期各门课程的网上学习任务。 四、自学、作业 第十五条 自学是学生根据《自学指导书》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学生应按照教学要求钻研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好学习笔记,自选练习、独立完成作业(网上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第十六条 学生应根据《自学指导书》,按每周不少于20小时安排自学,制定并实行个人学习计划,完成作业,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 第十七条 学院及各校外学习中心要建立对学生的自学情况的监测手段。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网上作业或《自学指导书》规定的作业,平时成绩根据作业完成情况确定,有网上作业的课程,其平时成绩由学生提交作业自动生成。 第十九条 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学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应不少于12小时。 第二十条 学生须独立、及时、认真地完成并提交作业。 第二十一条 教师对学生的作业要及时认真地批改,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在面授时要进行讲解。 第二十二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应建立作业交批的登记制度。发现抄袭者要及时批评教育,对未按规定上交作业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考核的资格。 五、网上答疑 第二十三条 网上答疑是学院利用网络教学平台,为帮助学生自学,解决学生学习疑难问题,开展的由主讲教师或辅导教师与学生互动的教学活动。网上答疑分在线答疑和非在线答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养成每天上网的学习习惯,关注学院发布的答疑通知,并积极参与,提高学习效果。 第二十五条 为了更好指导学生自学,各校外学习中心可在网上答疑的基础上,安排一定的面授辅导答疑。 第二十六条 面授辅导答疑可有集中、个别、书面等形式。集中辅导,是辅导教师面向全班学生进行的课堂辅导;个别辅导是指辅导教师对学生进行个别的面对面辅导;书面辅导是教师通过编印辅导材料或书面答疑信函等形式对学生的辅导。
六、实验(实习) 第二十七条 凡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验教学。凡开设与全日制相同题目的实验课程,其实验条件、指导操作程序和实验要求等要与全日制基本相同。 实验教学要在学校或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的学习中心进行,也可联系就近高校进行。 安排有虚拟实验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完成网上虚拟实验,以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八条 实习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各校外学习中心应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实习方案,实习内容要紧密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发挥在职学习的优势。 七、课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工科学生综合性的训练。课程设计应集中到校外学习中心进行。主讲教师在课程设计前要根据教学大纲提出课程设计任务书和课程设计指导书,对设计题目、内容、原始资料、设计步骤及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主讲教师要根据教学计划,制作课程设计的任务书、完成步骤和完成要求的微课,认真批阅学生所做课程设计,并指导学生修改。 八、考核 第三十一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核方式要在教学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考核成绩的评分、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三十二条 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课件和学习资源包为依据。试题应使学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每门课程要至少准备2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题,同时配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要经学院教务部审核。由教务员随机抽一套为正题,另一套为备用题,学院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逐步做到教、考分开。 第三十三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要按照学院制定的《考试纪律》和《监考守则》,安排教师主持考试,聘请认真负责的人员监考。 学生参加各门课程考试,应遵守考试纪律,凡无正当理由缺考或违反考试纪律者,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主讲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客观、准确地评定成绩,填写成绩单。 九、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五条 各学习中心应切实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领导,成立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选派指导教师,组织答辩,评定成绩以及毕业生思想教育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学生的工作实际;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出,学生选作。也可由学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教师要有讲师以上的专业职称并能胜任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可由各学习中心聘任。每个教师指导学生人数,文科一般不超过15人,理、工科一般不超过10人。毕业设计应集中到学习中心进行,也可采取定期集中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专科学生毕业环节由教学站点根据学院要求组织考核,评定成绩;本科学生必须安排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定成绩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采用安排专人和专业教师参与校外学习中心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远程视频答辩的方式,参与校外学习中心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完成情况的管理。 第四十条 申请学位的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远程视频答辩,成绩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应建立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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